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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時工加班享有加班費。

  按《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勞動合同,沒新北臨時工有正式工與臨時工之分,所有勞動者都是勞動合同制職工,只有合同期限的不同,享有平等的權利。

  用人單位安排“臨時工”加班的,應當按照《勞動法》第四高雄臨時工十四條規定支付加班費或者補休。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台北臨時工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台北粗工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部辦公廳

  《對<關於臨時工的問題的請示>的複函》

  勞辦發[1996]238號

  一、關於是否還保留“臨時工”的提法問題。《勞動法》施行後,所有用人單台北人力派遣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已經不複存在。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有關的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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